阿嫂不是法律人,會用大家都懂得語言告訴大家權利在哪

 

黑心企業常見的手段之2_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

 

 

阿嫂真的要好好告訴大家,拜託不要萬惡的鬼嚇到

太多太多這樣的案例在各地的地方法院上演。。。

 

但是

95% 以上最後法院的判定都是證明—這是萬惡的人事管理員或是黑心企業的鬼,欺負不懂法律的各位。

 

阿嫂,今天不好好睡美容覺,不出門血拼,不去跟姐妹淘喝下午茶,卻在這邊敲敲打打...  就是想告訴各位,不要被萬惡的企業嚇到。

 

大家猜猜為何萬惡的企業不用資遣,而要用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(洋文叫Compliance)讓不要的員工離開?

因為一般資遣員工要付遣散費,要付錢,要付錢。。。所以往往就用員工違反....然後,輕輕鬆鬆整理掉一個人,省錢又好用

(先預告下一篇,資遣也有條件的限制,不是公司想/或願意付錢要人走,就可以隨便資遣我們。)

 

是這樣的嗎?!每個公司就訂個1000條工作規則來規範,如果哪天哪個人不得某有心人士的心,那就隨便講違反了,造成重大損害了,就可以嗎?可以嗎?可以嗎?

 

大家聽我這樣說,大概就懂7-8分了吧?!

 

首先, 何謂重大??

這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,必須依照事實舉證來認定,所以當有爭議時是由法官來認定。

請注意,勞基法第十二條關係到勞工工作權的喪失,而且無法得到任何補償(資遣費),所以法官在認定時,通常採取嚴格的角度,不會擴張解釋法條。

 

阿嫂簡單的告訴大家,資方要用此條款解雇我們,他們必須舉證,也就是拿出實質證據及數據,不是公司講重大就是重大!重不重大由法院判定,不是萬惡的企業說了就算。

大家要明白這不是僅影響我們的工作權,也是關曉我們的名譽也就是生存權,不容忽視。

請問,哪個公司願意用一個被前一個公司解雇的員工?

 

務必記得公司必須符合“解雇是最後的手段”!不要被資方的行政命令嚇到簽什麼自願離職書,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(這很重要,所以要講3次)

更簡單的說,縱使,如果,真的,有違反公司工作規則,也不是這樣就可以解雇員工,必須要給員工改善的機會。

法律上公司的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公平,正義,及比例原則,不是黑心企業想怎樣訂,就怎樣訂!

公司隨便執行解雇,員工可以申請”僱傭關係確認“,告訴大家成功率真的超過95%啊啊啊...

另外的5%是公司有舉證公司真的受大重大損害,或者這個員工真的牛牽到北京還是牛的那種。

如果訴訟贏了,訴訟期間薪水公司必須全額支付加上年息5%利息,也必須把這段期間的勞退提撥補上。

(去哪找年息5%利息的福利啊,況且對付萬惡的企業,我們需要客氣嗎?

 

 

 

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,我是在做善事啊。(這樣以後應該會有舍利子)

每一篇我都會提醒萬惡的企業及善良的各位,“所有的法條內都明定,解雇是最後的手段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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